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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关于吉林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2011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通告
发表时间:2011年06月30日      查看次数:1964 次

【法规标题】关于吉林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2011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通告
【颁布单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吉市政发[2008]2号
 

【全文】

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方案》(吉市政发[2008]2号),为继续做好2011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2011年度申请吉林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含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未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申请人自愿申请,并接受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住房情况调查的家庭;
(二)符合法定年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非农户口,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三)由民政部门批准认定,持有《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市困难居民证》或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2011年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7200元以下
(四)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含15)平方米的家庭。
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符合本条(三)、(四)项规定,并具有户口及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也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2011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
(一)未满18周岁,户口单独立户的;
(二)在财政出资兴建的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寺庙、教堂等宗教场所居住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本市居住的。
二、补贴标准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考虑家庭人口及住房保障对象现住房状况、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等因素,按规定发放部份租金补贴。
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分有房户和无房户两种情况。

2011年度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表
                                       元/月 户
 
有房
无房
           一人户和二人户           补贴金额
60
100
三人户
补贴金额
90
150
四人及四人以上户
补贴金额
120
200

   

2011年度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表
                                       元/月 户
 
有房
无房
一人户和二人户         补贴金额
20
40
三人户
补贴金额
40
70
四人及四人以上户
补贴金额
60
100

三、申请办法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到其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民家庭到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一式两份复印件:
(一)、最低收入家庭的《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或《吉林市城市困难居民证》或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二)、家庭户口簿和家庭成员第二代身份证
(三)、租住房屋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
(四)、《房屋租赁协议》
(五)、农民家庭需由户口所在地政府出具失去原有耕地的证明
(六)、农民家庭需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的证明
(七)、申请人在吉林商业银行开设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存折(不得销户)
(八)、其他相关的认定材料
四、申请时间及程序
申请人自通告之日起30日内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民家庭到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申请,逾期未申报者,不作为此次租赁补贴的对象。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一)经社区、街道办事处初审,初审合格的申请人,须在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10日。同时,各街道办事处将初审合格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器录入吉林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二)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反馈给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四)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社会媒体上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此次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五)申请人需在吉林商业银行开设帐户(不得销户),2011年之前已经在吉林商业银行开设帐户,并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不用重新开设帐户。
(六)申请人需将银行帐号及廉租住房补贴存折提供给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存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帐号中,2011年10月份将一次性发放本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五、建立廉租住房定期复核制度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社区、街道、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对本辖区享受2010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进行复核(提供户主《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存折》、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及时调整,对有变化的应及时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并告知当事人。2011年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组织各区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进行交叉核查。
六、对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
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工作人员为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提供虚假证明,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均按《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七、2010年已领取的租赁补贴资金的相关规定
在此通告下发前,2010年度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经复核,不符合2011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不发放其2011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010年度参加廉租住房抽签选房,并放弃购买权利的家庭,经复核符合2011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从2011年1月份起,按此通告的标准执行。
特此通告
 
                           吉林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
                              2011年4月26日
附件:
房屋的认定、房屋面积的计算、家庭人口的确认
 
    一、房屋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无房户的标准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1租住或购买过公有住房的;
    2、曾有过继承、赠与、购建自有住房(私产房、无籍私产房、房改房)的;
    3、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或居住在父母或子女的住房,父母或子女有住房的;同父母或子女分居不足两整年的;
    4、购买过房改房,2008年1月1日以后,因离异造成无房的;
    5、将公产房或私产房(有产籍或无产籍)出售的;
    6、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过住房或享受过住房货币分配的;
    7、房屋正在动迁或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2002年11月28日后,享受过城市拆迁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
    二、房屋面积的计算
    下列情形应确定为该家庭的房屋面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房屋面积合并计算。
    1、该家庭的现住房;
2、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产权归其中一方的住房;
3、正在动迁或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实行货币补偿的,以动迁前的房屋作为房屋面积的;
4、购买过房改房,2008年1月1日以后,因离异造成无房的;
5、已出售的公产房或私产房(有产籍或无产籍);
    (1)家庭中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将其中一套或一套以上住房出售的,需将所有住房合并计算;
    (2)将家庭中唯一一套住房出售后,又重新购置住房的,以面积较大的住房面积计算;
    (3)将家庭中唯一一套住房出售后造成无房的,以出售前的住房面积计算。
    三、家庭人口的确认
持《吉林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吉林市城市困难居民证》的家庭,计算人均住房面积时,按常住人口计算(以2010年12月1日前的同一地址户口为准)。补贴资金发放按民政部门核准的《吉林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吉林市城市困难居民证》中标明的保障人口计算。
低收入家庭计算人均住房面积和补贴资金发放人口时,均按户口簿中的家庭成员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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